如何认定公款旅游、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行为?
来源:中国方正出版社 时间:2023-03-27
通报案例
【案例1】dafa888备用网址海淀区苏家坨农工商总公司经理、法人李某某违规组织公款旅游问题。2017年6月,时任苏家坨镇西小营村党支部书记李某某主持召开村“两委”会议研究同意,西小营村分两批组织村“两委”班子成员、党员、村民代表共90余人到延安学习培训,并沿途游览杏花村汾酒厂、大槐树寻根祭祖园、苏三监狱等旅游景点,使用村集体资金23万余元。李某某参加了此次活动,违纪款合计1875元。2021年4月,李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,违纪款1875元已收缴。
【案例2】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人民武装部部长、二级调研员刘某某等3人违规公款旅游问题。2018年4月,刘某某担任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党工委委员期间,带领公明街道李松蓢社区党委委员梁某东、社区股份公司工作人员梁某培等借公务之机绕道dafa888备用网址省长白山景区游玩,公款报销旅游费用5531元。刘某某、梁某东、梁某培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,违纪款予以收缴。
违纪违法认定
公款旅游或者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,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表现之一。公款旅游是对公款的挥霍浪费,向来为党的纪律所禁止。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,属于“搭车”公款旅游的一种形式。公务差旅,顾名思义只是从事公务活动,不能从事与公务无关的事项,但是,一些党员干部却借机“挟带私货”,在公务活动之外,安排了不该有的旅游观光活动,花公家的钱游览名山大川。有的本可以一天结束的公务活动,非要拖上两三天,本可以就近安排的公务活动,非要舍近求远,不仅造成大量财力、物力的浪费,而且直接导致工作效率低下,损害了党员干部形象,败坏社会风气,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影响。对这些行为必须严肃处理。党的十八大以后,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明目张胆的公款旅游行为大幅减少,但是仍有一些党员干部心存侥幸,借外出从事公务差旅活动的便利,到一些风景名胜等景区游览参观,把额外发生的住宿、交通、门票、餐饮等费用打包在差旅费中报销,造成公私不分、假公济私,既挥霍浪费了公款,又助长了不良风气,应当受到严肃处理。
【认定违纪违法需要注意的问题】
根据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,用公款旅游、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的,是违反党纪的行为。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三十五条将该行为规定为“违反规定公款消费”行为。具体适用中,我们要注意把握政策界限。如果借公务差旅之机,改变公务行程,而且旅游的费用是由公款支付,就构成公款旅游违纪违法错误。但是如果在公务差旅期间,在不影响正常公务,没有安排正常公务的间隙,利用休息时间,经领导同意后,自行前往、自费参观当地的一些文化场所、历史古迹,时间较短,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,一般不宜认定为违纪违法。即便如此,党员干部也要谨慎行事,分清公私界限,如果大张旗鼓地到风景名胜区参观游览,被群众误认为是公款旅游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,也要追究纪法责任。